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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事项
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设立登记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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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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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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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经出资人加盖印章的企业章程;
(5)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出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直接办理设立登记的无需提交)。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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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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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l 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变更注册资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本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变更经济性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变更经营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
(4)章程修正案(未涉及章程修改的无需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增减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文件;
(5)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 案
l 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同意转让或受让的文件,或者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现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4)新主管部门资格证明。
l 企业章程修改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经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印章的章程修正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可将相同的文件合并为一份。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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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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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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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5)企业开户银行销户证明;
(6)企业印章;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年度检验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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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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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文件,办理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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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年检费,领取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 |
年检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年检报告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效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变更登记费每户为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注册资本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按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标准),不另收变更费。
注销登记不收费。
年度检验费50元。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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