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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2006-01-11 13:52:24来源:
 

 


 

敬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报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登记条件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三)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说明]:

1、“经营者身份证件”,指以下两类情形:

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指: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⑵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指: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2、“经营者身份核证文件”,包括以下两类情形:

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指: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香港律师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原件)。

⑵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

3、此类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为个人经营。

 

设立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办事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缴纳登记费,

领取营业执照

 

 

l      设立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

(1)  《个体工商户设立记申请表》;

(2)  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影印件);

(3)  经营者的身份核证文件;

(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  《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6)  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或书面意见影印件(核对原件)。

 

变更登记

办事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应提交的文件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2)    营业执照;

(3)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含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或书面意见影印件(核对原件)

 

注销登记

办事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申请表》

提交文件,申请歇业登记

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歇业通知书》

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应提交的文件

(1)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表》;

(2)     经营者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     印章或公安机关收缴印章的证明;

(4)       营业执照。

 

 

执照遗失补领

办事程序

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领取申请表格。

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提交文件:

(1)   《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   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   登报的遗失声明。

 

验照

办事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提交文件,申请验照

发还营业执照

 

验照时间

按成立月份滚动年检。

提交文件:

(1) 《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2) 营业执照;

(3)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费标准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3、个体工商户补发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4、个体工商户需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5、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参照内地规定执行。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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