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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劣质产品 由谁负责赔偿

2006-01-11 13:50:37来源:
 

苏生于2005年5月18日在清新县太平新东路××水泥沙石场购买了阳山丫山牌水泥8吨,用于捣制150平方米楼面,经捣制楼面后发现水泥强度不达标,随即联系清城区公证处和经营者一起到清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水泥物理性能检测,经清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的阳山丫山牌水泥(批次3137)为不合格,于是要求经营者作出合理的赔偿,但经营者不愿意赔偿,于9月12日投诉到消委会要求经营者给予合理的解释及赔偿。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消委会和太平工商所工作人员即到太平镇新东路旁××水泥沙石场进行现场调查。因该沙石场出售的阳山丫山牌水泥(批次3137)经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调查取证,只能参考消费者、经营者和清城区公证处,在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委托清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检测的阳山丫山牌水泥(批次3137)检验不合格的证明。消费者认为,既然你销售的产品是不合格产品,就应该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而经营者一口认定该水泥是阳山水泥厂提供的,如要赔偿应先由阳山水泥厂赔偿给销售者,销售方再根据厂方的赔偿,按实际赔偿给消费者。究竟应该由谁负责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经消委会调解,厂方不愿意就此事作调查,同时销售方承诺在10月12日前作出合理的解释及赔偿。到10月17日为止,由于销售方仍未与厂家达成赔偿协议,因此不愿按协议的承诺,作出合理的解释及赔偿。我会于10月18日汇同市消委会再次进行调解,仍然无效。消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的职能:“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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